(2016)鲁079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久峰与柳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久峰,柳建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2民初131号原告:孙久峰,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建中,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佰庆,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久峰与被告柳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孙久峰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孙久峰负担。审 判 长 牟明刚审 判 员 辛光博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