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家华、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华,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冯家华,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C-2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家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山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