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厚发与徐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112号刘厚发、徐明金:刘厚发与徐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厚发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本金及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明金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厚发与被执行人徐明金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徐明金给付其10000元,剩余3000元此案不予主张,被执行人徐明金于当日给付刘厚发1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厚发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结案,放弃剩余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3元。被执行人徐明金负担申请执行费96元。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徐明金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厚发与被执行人徐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