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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郎克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郎克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49号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负责人:魏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涛,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愚,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克娜,女,汉族,1994年3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诉被告郎克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郎克娜的具体有效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金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