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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执民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朱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永执民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3384680。法定代表人:叶广明。被执行人: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桥下工业基地前珠山村凤山嘴26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98378。被执行人:朱达荣,1953年2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凯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有荣工贸有限公司、朱达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拍卖被执行人朱达荣所有的浙G×××××号丰田汽车一辆。2017年5月25日,买受人王溪星以3.5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朱达荣所有的浙G×××××号丰田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溪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王溪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溪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