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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丛长浩与乔晓黎、宋河官、宋顺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长浩,乔晓黎,宋河官,宋顺华,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丛长浩,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乔晓黎,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宋河官,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宋顺华,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刘波,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长浩与被执行人乔晓黎、宋河官、宋顺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顺华在银行有存款9563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扣划该款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扣除执行费1963元,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波司法拘留,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遂于2017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波提前解除拘留,并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顺华在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