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志涛与盖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涛,盖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恢307号申请执行人闫志涛,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盖蕊,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志涛与被执行人盖蕊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