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志涛与盖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涛,盖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恢307号申请执行人闫志涛,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盖蕊,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志涛与被执行人盖蕊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