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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斌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6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斌,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郭斌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位于本市普陀区石泉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家中藏有一包毒品,后民警从上述地址的卧室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经称重,上述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10.17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该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尹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搜查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称重笔录,称重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知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斌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斌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斌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