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陈开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陈开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00041。负责人:刘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系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开振,1971年3月6日出生,住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15号山海花园1号楼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45074905。法定代表人:徐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开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开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开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开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炳浩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