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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岩、苏西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苏西强,代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苏西强,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代云侠,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岩与苏西强、代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16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西强、代云侠偿还借款128024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西强、代云侠送达了(2017)皖0406执25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西强、代云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经合议予以终本。申请执行人李岩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刚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梁国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