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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凤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43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刚,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负责人:黄智,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