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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罗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兴国,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行、代理审判员肖逍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四川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董 行代理审判员  肖 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奕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