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佟凤英与王长青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2222执13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佟凤英与被执行人王长青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2222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长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佟凤英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青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佟凤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2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白昌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