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385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宋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 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