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凤龙、王东丽与绵阳涪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龙,王东丽,绵阳涪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龙,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住成都市高新区碧林街。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碧林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庶民,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涪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87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发保,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邓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红,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王凤龙、王东丽与被上诉人绵阳涪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凤龙、王东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稼旺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