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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电力分公司、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电力分公司,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建设大道东路101号。机构代码:69605247-3。负责人:吴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名丰城矿务局云庄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办云庄。机构代码:77237816-9。法定代表人:胡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罚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3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执恢23号罚款决定书,责令被罚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限期内交纳罚款80000元,但被罚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罚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