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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建江与石胜华、包从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江,石胜华,包从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22号原告:吴建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石胜华,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包从胆,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吴建江与被告石胜华、包从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