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建江与石胜华、包从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江,石胜华,包从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122号原告:吴建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石胜华,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包从胆,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吴建江与被告石胜华、包从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