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波与李晓为、马建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李晓为,马建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波,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被执行人:李晓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建泽,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18066元,未执行标的13180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