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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余任辉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任辉,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申9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余任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辉,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法制科干部。再审申请人余任辉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3)长中行终00025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余任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故请求再审。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余任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余任辉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故请求再审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余任辉在收到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作出的长综岳强拆字[2011]第056号《强制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且,余任辉对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发出的催告书并公告限期自动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拆除义务,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责成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强制拆除余任辉修建的建筑物。在此情况下,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有权对余任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作出的长综岳强拆字[2012]第036号《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余任辉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余任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余任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江晖审判员  易伟玲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明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去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