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鑫露饮用水有限公司与天津启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鑫露饮用水有限公司,天津启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124号原告:天津市盛鑫露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闽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09072L。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启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6号3厅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89390084B。原告天津市盛鑫露饮用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启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徐玉刚审判员 王文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