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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中玉与付会霞、付军亮、容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玉,付会霞,容翠霞,付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600号原告李中玉,男,194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退休职工,住临湘市。被告付会霞,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儒溪镇。被告容翠霞,女,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告付军亮,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原告李中玉与被告付会霞、容翠霞、付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中玉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中玉负担。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人民陪审员  谢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