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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永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12号申请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7396M。法定代表人:戴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余永和,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余永和价值823097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一【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2号】、厂房二【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4号】房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厦门市立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余永和价值823097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案外人欣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海沧区寨后路199号厂房一【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2号】、厂房二【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22554号】房产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