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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包广宇与何永富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广宇,何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包广宇,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何永富,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包广宇申请执行何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包广宇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1367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7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何永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晏 敏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则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