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宝田与魏喜龙、张凤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田,魏喜龙,张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539号申请人李宝田,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魏喜龙,男,64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申请人张凤艳,女,63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依据(2017)吉07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田与被执行人魏喜龙、张凤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