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神木王家沟石料厂与神木县亿通煤化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木县王家沟石料厂,神木县亿通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92号申请人:神木县王家沟石料厂,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麻家塔办事处王家沟村。负责人:郭在军,系神木县王家沟石料厂经营者。被申请人:神木县亿通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柠条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润平,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神木县王家沟石料厂因被申请人神木县亿通煤化有限公司拒绝偿还其欠款32万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神木县亿通煤化有限公司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27***********8的账号及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郭在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2北京现代牌BH6470MBY的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郭在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2北京现代牌BH6470MBY的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神木县亿通煤化有限公司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2************0111988的账号及存款。二、查封郭在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2北京现代牌BH6470MBY的小型轿车一辆。三、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