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雪兰申请黄雪祥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雪兰,黄雪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特6号申请人:黄雪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东,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雪祥,男。法定代理人:朱某(系被申请人黄雪祥的母亲),女。申请人黄雪兰申请认定黄雪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雪兰向本院提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雪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黄雪兰为监护人。审理中,申请人黄雪兰自愿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黄雪兰系黄雪祥的妹妹,黄雪祥系聋哑人,自幼智力低下,成年后没有结婚,一直随父母生活。后因父母年迈,黄雪兰就一直照顾黄雪祥及父母的生活。2005年10月12日,黄雪兰的父亲黄照清死亡。被申请人黄雪祥系聋哑人、文盲,无法沟通和交流,未能表达意见。被申请人黄雪祥的代理人对认定黄雪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黄雪祥,男。黄照清与朱某是夫妻,婚后生育长子黄雪林、次子黄小华、三子黄雪祥、四女黄雪兰,2005年10月12日黄照清死亡。黄雪祥是聋哑人,2013年1月5日取得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听力三级。2017年3月10日,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雪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5月4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苏广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17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雪祥受智能发育迟滞影响,对自己行为的判断、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有所削弱,鉴定意见: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黄雪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登记表、锦丰镇协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雪兰作为被申请人黄雪祥的妹妹,有权提出宣告黄雪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黄雪祥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对宣告黄雪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通过鉴定也认定黄雪祥对自己行为的判断、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有所削弱,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可以认定黄雪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雪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