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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作金与吕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金,吕海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2257号原告:张作金,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三河市。被告:吕海南,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三河市。原告张作金与被告吕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作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海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作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5月9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现金共计20000元,并有借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吕海南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4月21日、5月9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现金二次,每次10000元,共计2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二张借条予以证实。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吕海南从原告张作金手中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吕海南应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海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作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吕海南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