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丽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王丽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谊(李强之妻),1987年9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梅,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焕,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李强以王丽焕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王丽焕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等,王丽焕则辩称李强迟延支付首付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应当依据双方历次变更合同的情况以及房屋买卖中的交易惯例,对双方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以及李强是否存在迟延支付的事实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王丽焕于2016年12月7日表示拒绝履���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进行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该事实系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湘羽书 记 员 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