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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罗金英、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英,黄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罗金英,女,1973年2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07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忻城县。法定代理人罗金英,女,1973年2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忻城县,系黄某之母亲。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13楼、2906室。负责人:阚季刚,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金英、黄某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17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忻城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1执8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志山审 判 员  樊宗瓒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大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