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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1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程与龚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程,龚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1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秦程,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龚嘉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程与被告龚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中,原告秦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程负担。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紫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