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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陈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陈峰,陈秋华,陈敦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陈峰,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秋华,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敦盛,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峰、陈秋华、陈敦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峰、陈秋华、陈敦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峰、陈秋华、陈敦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峰、陈秋华、陈敦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峰、陈秋华、陈敦盛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75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治  雄审判员 李  立  宏审判员 林  隆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铭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