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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晓燕与XX清、刘成文、林睦健、向珍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晓燕,XX清,刘成文,林睦健,向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段晓燕,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洞口县。被执行人XX清,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刘成文,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XX清之妻。被执行人林睦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向珍英,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系林睦健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晓燕与被执行人XX清、刘成文、林睦健、向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