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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康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康辉,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康县人,无业,住成县。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康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甘12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康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和提审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朱康辉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张芳兰审判员 宁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