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明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明修,李刚,彭宝德,刘忠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50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明修,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彭宝德,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老干部局副局长,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刘忠礼,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工商行政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明修、李���、彭宝德、刘忠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共计29995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502执恢2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