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杨彦良、金丹亚、雷焕民、张西胜、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杨彦良,金丹亚,雷焕民,张西胜,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孙建章,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彦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金丹亚,女,汉族。被执行人:雷焕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西胜,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炮张村**组。法定代表人:张西胜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杨彦良、金丹亚、雷焕民、张西胜、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彦良、金丹亚、雷焕民、张西胜、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案款95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彦良、金丹亚、雷焕民、张西胜、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彦良、金丹亚、雷焕民、张西胜、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西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