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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鞠加梅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鞠加梅,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鞠加梅,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生,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晓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该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晨,该院职工。再审申请人鞠加梅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44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鞠加梅申请再审称,鞠加梅为××人,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其在××错乱期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鞠加梅并无证据证明其为××人,其在原审调解时神智清醒,并与律师全程参与调解。鞠加梅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获工伤赔偿,并经法院判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予以赔偿,并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鞠加梅在调解书中承诺不得就此医疗纠纷再向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主张其他权利。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鞠加梅申请再审时称其为××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也未能证明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鞠加梅所称家庭生活困难和劳动争议案件未能执行到位,均不是对本案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等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所述,鞠加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鞠加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国审 判 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陶 锐二Ο二Ο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