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俞大思、张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大思,张新建,谭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俞大思,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户口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新建,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江西省,。被执行人谭少红(张新建之妻),女,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大思与被执行人张新建、谭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44943.02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