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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志与黄道磊、乔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黄道磊,乔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172号原告:张志,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黄道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乔秀,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张志与被告黄道磊、乔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志负担。审判员  王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传忠附相关法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