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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和英、杨成秀、黄和平与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和英,杨成秀,黄和平,郑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276号原告:黄和英,女,生于1978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成秀,女,生于1953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和平,男,生于1976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雪,女,生于1971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黄和英、杨成秀、黄和平与被告郑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和英、杨成秀、黄和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