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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与谢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谢随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98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天宝乡宝林街**号。负责人:王兵,该分社主任。被告:谢随强,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与被告谢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