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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倪传庆与谢小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传庆,谢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传庆,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谢小梅,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小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小梅在中国工商银行13×××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3.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