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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华停与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停,段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254号原告:吴华停,女,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段爱琴,女,现住侯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停与被告段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停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苏萍丽人民陪审员  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