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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伍秉福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秉福,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20号原告:伍秉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琳、王建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乔海燕。原告伍秉福与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伍秉福于2017年5月14日以其决定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秉福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秉福负担。审 判 长  陈翔熙审 判 员  黄国庆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饶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