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瑞平与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平,段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64号原告:韩瑞平,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被告:段永强,男,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原告韩瑞平与被告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韩瑞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0日和2014年11月27日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共计100000元整,借条三份,三份借条金额分别为35000元、15000元、50000元。然而,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几次催款都无果,被告均不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段永强偿还原告韩瑞平人民币100000元整,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韩瑞平提供的被告段永强住址阳泉市矿区西沙台E区3号楼5单元6-3号,本院进行了核实,经查明被告段永强并不在以上住址居住,本院不能有效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详细住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被告不能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瑞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