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民初6301号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郑新丰。委托代理人:杨跃春,广东惠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斯勇,广东惠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杜勇。委托代理人:田月,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杰,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4461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46元【(344618.98×1%/月×1个月)】,暂计至2016年8月18日,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付清加工费之日止的利息按1%/月计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了《多层板压合代加工报价&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为被告代加工多层板压合;二、加工单价:四层板纯压合单价每平方米105元、样板200元/款,四层板内+压单价每平方米135元、样板300元/款,四层板板材+内+压单价每平方米260元、样板450元/款,六层板纯压合单价每平方米195元、样板300元/款,六层板内+压单价每平方米270元、样板450元/款,六层板板材+内+压单价每平方米480元、样板650元/款;三、结算方式:板料月结30天,压合月结90天,如超过本合同付款期限,则每超出一天按应收货款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原告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为被告代加工多层板压合,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告合计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4461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46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加工费。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调整,且被告不知道欠条的存在,该欠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不同于现实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査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层板压合代加工报价&合同》,合同约定:一、原告为被告代加工多层板压合;二、加工单价:四层板纯压合单价每平方米105元、样板200元/款,四层板内+压单价每平方米135元、样板300元/款,四层板板材+内+压单价每平方米260元、样板450元/款,六层板纯压合单价每平方米195元、样板300元/款,六层板内+压单价每平方米270元、样板450元/款,六层板板材+内+压单价每平方米480元、样板650元/款;三、结算方式:板料月结30天,压合月结90天,如超过本合同付款期限,则每超出一天按应收货款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原告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为被告代加工多层板压合,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告合计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44618.98元。2016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做出(2016)粤1302民初6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冻结期限为两年)。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多层板压合代加工报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的加工费用累计344618.98元,有原告提交的出货对账单、送货单、外协加工单、货款明细、欠条为证,并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逾期付款利息即违约金问题,由于双方约定的标准过高,被告对此提出抗辩,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用34461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44618.9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惠州新联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70元,保全费2270,共计8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宝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 霞人民陪审员 赖伯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茂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