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073号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6572076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悦和里增4号。法定代表人:张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钟绿岛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