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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玉莲与梅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莲,梅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262号原告:刘玉莲,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梅剑,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原告刘玉莲诉被告梅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玉莲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莲撤回对梅剑的起诉,刘玉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继续审理。审判员  赵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