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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王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初字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初字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