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晟欣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晟欣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3279号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法定代表人陈正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琼,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7号附8号11栋6层。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被告成都晟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清白街村。法定代表人曾芳。被告向某某,男,汉族,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晟欣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晟欣贸易有限公司、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正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