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新胜加油站与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新胜加油站,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新胜加油站,住所地,桦皮厂镇。法定代表人:曹红斌,总理。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新胜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吉林省舒兰市商业银行质押的保证金13万元,除该保证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新胜加油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全光根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文博 关注公众号“”